时间:2010-07-14 11:28:02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王女士婚后发现丈夫有“婚外情”,并经常与情人来往。被王女士发现后,带孩子回娘家住,期间王女士丈夫多次登门请求原谅,请王女士回家。半年后,王女士丈夫再次登门向王女士认错求情,并给王女士写了保证书,内容为:从今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王女士所有。考虑到孩子和丈夫认错态度,王女士同意复合。可没过多长时间,王女士王女士丈夫又与情人往来,并被王女士当场捉奸。王女士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照王女士王女士丈夫出具的保证书判决全部家产归王女士所有。
这个案子涉及到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作出的对其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王女士丈夫为其出具的保证书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他与情人来往的事实一旦发生,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这种对财产的处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王女士向法院主张依据保证书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