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时间:2010-09-01 11:23:53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办理交通事故程序
交通事故的多发性使得其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方式越来越收到公众的重视,尤其是作为事故的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侵权纠纷,是最为关心的问题。
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共同追求的目标。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关心的是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如何解决赔偿哪?请求赔偿的依据在那里?律师作为不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如何维护其利益最大化?有保险和无保险的区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又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管辖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出警:
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额,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有争议的,有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殷罡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1 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2 发生道路事故时间、地点;
3 人员伤亡情况
4车辆类型、车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总类等
5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额体毛特这个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决定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的,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察,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报告,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管部门按上面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事故存在的,交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交管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协商和简易程序以及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和复核
机动车和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费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在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具备此段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既定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不为、赔偿责任等内容。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人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到之日其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制作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兵书面通知当事人: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是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三. 争议的调解与事故当事人的救治费用
对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当时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 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四.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分为3个部分: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二是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三是精神损失赔偿项目
人身损失赔偿项目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项目。
(一)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受害人受伤赔偿项目共有七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残疾赔偿项目包括两项
第一部分是定残之前,因伤残赔偿的项目,这一部分与受伤赔偿的项目完全一致、
第二部分是定残之后,因残赔偿的项目。共有六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因此,受害人致残赔偿的项目是两部分之和,共有十三项。
3、受害人死亡赔偿的项目
受害人死亡赔偿的项目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因抢救治疗赔偿的项目,这一部分与受伤赔偿的项目相同。
第二部分是死亡赔偿的项目,共有六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
因此,受害人死亡赔偿的项目是两部分之和,共有13项。
(二)        财产损害赔偿项目:损害赔偿原则。
(三)        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害赔偿相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合并后,共有12项: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在加上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共有14项。
(一)        医疗费:
1、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矫形费、整容费、住院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其他医疗费用等。它既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后续的治疗费。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这个,结合病例和诊断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身法庭辩论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索赔所需单证:
(1)        门诊病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        医疗费报销凭证
(3)        厨房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
(4)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赔付标准:
(1)        保险条款的约定
(2)        以公费医疗标准为准
(3)        必须是治疗交通事故创伤所必须的费用
(4)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治疗指南》
5、医药费审核时注意的问题:
医药费参照医保标准,根据医保用药范围审核
(1)        提出费医保类药部分和甲、乙类药品的自费部分
(2)        提出治疗非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创伤而发生的医药费
(3)        提出无医院证明的擅自住院、转院、再诊、外购药品费用
6、诊疗审核时注意的问题
(1)        提出超过医保标准范围的治疗费
(2)        提出超过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会诊费
7、住院费审核时注意的问题
(1)        提出超过医保标准的床位费
(2)        床位费按住院天数和当地医保标准的单价计算
(3)        一般掌握在三级甲等乙等医院30元每天,二级20元每天,一级10元每天
8、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遗留功能障碍包括:组织、器官缺失、坏死需要进行修补、再造或移植;损伤导致容貌和体形发生显著的改变;肌腱、神经损伤需要二期修复等
伤者进行评残后,原则上不再赔付今后医疗费
(1)        索赔所需单证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今后治疗费证明
省司法厅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2)        赔偿标准
最高不超过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的百分之三十为限
二次手术费需凭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明缺陷二次手术治疗的
(二)        误工费
  1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第平均生活费的3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即实际减少的收入作为赔偿标准。
无固定的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费的计算
(1)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误工费的计算:特殊的是对农民:
误工费=(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365)*实际误工天数
3、误工得索赔所需要提供单证
(1)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        误工者劳动部门出示的劳动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
(3)        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提供那随证明(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按同行业收入计算)
(三)        护理费
交通事故致残者的护理费=治疗损伤期间的护理费+残疾存续期间的护理费
残疾存续期间的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里得的月收入*12*残疾存续期间*护理天数*护理级别系数
护理费索赔所需提供单证
(1)        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注明需要护理)
(2)        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出示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
(3)        护理人员原则一人,但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        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提供纳税证明
(四)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护着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根据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医乘车、船票(不包括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的票)
限定在用于就医、转院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的赔偿。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不住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主要,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上控制在25到45每天。
(六)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有一半控制在5到10元每天,原则上控制在住院期间内。
(七)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1—10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多数残以高参为基数,2—5级每增加一处,增加百分之四,6-10级,没增加一处,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加百分之十。
残疾赔偿金索赔所需提供单证:
法医残疾鉴定书
计算公式:年平均生活费*赔偿年数*伤残等级比例
(八)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注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需要配备假肢,未满16周岁的以10次为限,未满50周岁以7次为限,50周岁以上的,已4次为限,结案时一次性结清。
残疾辅助器具费索赔所需提供单证:
县级以上医院出示证明
原始发票
残疾辅助器具明细表
(九)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首富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索赔所需提供单证:
医学死亡证明或法医尸检报告
丧葬费发票
(十)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一类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确定被扶养人时应审查相关证据
确定北抚养人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佛那个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公证。
对于尚未降生的子女,原则上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但在其子女降生后可持有出生证及户口证明,追加赔偿
(十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参禅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及索赔所需提供单证:
医学死亡证明或法医尸检报告
火化证明
派出所销户证明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人包括:受害人和死者的近亲属。
赔偿标准,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为1千至3千,严重精神损害为3千至5千,法人或社会组织的按自然人的5—10倍赔偿,一般为5千至3万。严重3万至5万。
六.保险公司理赔材料
(一)受损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以下材料均需原件: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原始病例
3、所有检验报告单及片子
4、医疗费票据及清单
5、出院小结
6、法医鉴定
7、有伤残的要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
8、伤残者系农村户口的需提供三年暂住证
9、误工证明
10、交通费票据
11、护理费票据
七、交强险诉讼案件涉及人伤亡的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一)、关于死亡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检报告(必须)
2、涉及抢救费用:
(1)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医疗费报销凭证
(3)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涉及伤残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伤残鉴定书
2、医疗费用:
(1)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医疗费报销凭证
(3)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误工费、护理费、伙补费、交通费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被保险车辆的有效驾驶证(正、副)、体检回执(驾驶员体检)、行驶证(正、副)、交强险保单正本原件(复印于法院的复印件)
八. 交强险赔偿的数额
在事故发生后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法76条确立了无责任赔偿原则,因此交强险的赔偿也将依照此原则,事故中的车辆互为责任,进行赔偿.
交强险不负责赔付本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
交强险责任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配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执业机构: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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