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时间:2010-07-14 12:27:58    文章分类:房屋产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坐落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税率
   第三条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为20%。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房屋收入额—房屋原值—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是指购买房屋时的购进价格、偿还的贷款利息以及原购买时实际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维修基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合理费用是指出售房屋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收益金和交易手续费等。
   第四条 对个人首次出售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房屋以及拆迁安置住房取得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1%。
   对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凭据使转让房屋的原值和费用难以确定的,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除第一款规定外,个人转让住房的征收率为1.5%,个人转让非住宅的征收率为2%。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房屋收入额×1%(1.5%或2%)
   第五条  转让房屋收入额是指交易双方的成交额。对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档案及其他相关凭据等原因,使个人出售住房收入难以确定;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价值或其他方法确定房屋转让的计税收入额。
   第三章 税收优惠
   第六条  对个人转达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夫妻双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房屋共有人包含有除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房屋,则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住房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 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个人在出售现住房时将取得的财产转上所得直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住房后1年内购买住房的,其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已售住房销售额(已售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其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或补交的地土出让金,下同)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已售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部分退还已纳的个人所得税。(先征后退)
   对个人先购置住房,1年内销售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应纳的税款直接申报入库。
   第八条 个人之间调换住房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比照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九条  个人出售拥有所有权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屋坐落在市内四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的,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地税征收窗口”缴纳,房屋坐落在其他县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辖范围)的,在县、市、区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个人出售拥有使用权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转让房屋坐落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第十条  销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房人取得售房收入的时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入库期限为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销售收入的次月7日前。
   本办法所述的售房日期是指《缴款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
   本办法所述的购房日期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
   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间“孰先”的原则进行判定;个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购房时间按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房屋门牌变化及房改换证引起的房产变更,若是同一处房产,同时不变更产权所有权人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前的时间确定。
   房屋使用权以公有住房租赁证上注明的时间或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提供的时间证明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个人在出售房屋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报的资料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规定提供的资料相同;采取非核定征收形式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反映所售“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个人免税申请书、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证)、结(离)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对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纳税人需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对换购住房的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换购住房减免税申请表》,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后,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出具《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房地产交易或房屋所有权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要求纳税人提供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对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提供虚假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税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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