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25 09:58:5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小伟拥有新房49%产权
1990年10月,被告梁女士与小伟的父亲吕先生结婚,两年后,小伟出生。1999年3月,梁女士与吕先生协议离婚,约定梁女士抚养小伟,吕先生承诺出资10万元给儿子小伟买房,由梁女士代为管理。
2002年2月,梁女士与古先生再婚,她将与前夫吕先生共有的房屋出售,用出售房屋的价款和小伟的10万元钱,另行购买位于香洲某小区住宅一套,因古先生的妹妹阿华急于将户口迁至珠海,所以梁女士购买该房屋后,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梁女士占50%,小伟占49%,阿华占1%。
母亲转移儿子产权份额
2004年2月,阿华将户口迁出该房产,梁女士与阿华前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在向房产登记中心交件后,梁女士以小伟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修改了该合同,将合同的转让方变更为阿华和小伟;受让方则变更为古先生,交易金额为93348元(即50%产权的价格),本属小伟所有的该房产权份额,被梁女士赠送给了古先生。
儿子状告母亲和继父
去年,小伟知道情况后,将梁女士及古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房屋一半产权早登记在其名下,为其个人财产。梁女士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本应履行监护职责,却利用监护人便利,擅自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赠给再婚丈夫,侵犯自己权益。
小伟恳请法院依法确认梁女士处分自己49%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令母亲侵权
法院认为,梁女士行为侵犯小伟的利益,因此,梁女士的处分行为无效,两被告应当归还49%的产权份额给原告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