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28 10:06:36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南方日报讯 一群从四川省邻水县来广东省兴宁市打工的农民工因为100元的小事而大动干戈,致一名工友脾脏破裂而引发刑事案件。经兴宁法院法官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冯永林赔偿受害人郭×华2万元,得到受害人谅解。近日,法院对冯永林作出缓刑判决。
百元纠纷致脾脏破裂
今年2月5日15时许,郭×华去找老乡杨×亮,老乡冯永林也恰好在杨×亮处,郭与杨×亮打了个招呼后便与冯永林等4人在出租屋门口打牌。约过了30分钟,冯永林发现身上的100元丢失了,怀疑是身旁的郭×华捡了他的钱,于是动手搜身,郭×华认为对方不是警察,岂可随便搜身?而冯永林认为郭不让搜身正是他做贼心虚,进而引起打斗。冯永林用拳、脚踢打郭的身体,在场的老乡劝架后不欢而散,感到疼痛难受的郭×华拿出手机报了警。冯永林于同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官调解解开心结
经医院诊断,郭×华脾脏破裂,必须进行脾脏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郭×华的损伤为重伤,并评定为七级伤残。躺在病床上的郭×华认为,自己没有捡100元,冯永林无端猜疑并将他暴打一顿,无论如何也不能轻易放过冯永林,要求他足额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官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了解到,被告人冯永林家庭经济极度困难,而且上有老、下有小,其月收入1000多元是家庭收入的全部。为了能够实现案结事了,庭长何金盛结合案情,认为只有做通冯永林亲属的工作才能让赔偿取得突破。于是一边耐心地与冯永林弟弟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辅之以法,明确告知他们如果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要求被告人亲属协助被告人赔偿郭的经济损失。
经过法官10多次的精心调解,最终让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永林一次性赔付受害人郭×华医药费等损失共2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人亲属把2万元交到法官手中。
原告申请从轻判处被告
领取到来之不易的2万元,郭×华百感交集。法官的调解让他想到被告人与自己一样也是一个不远万里来打工的人,赚点钱过日子也不容易,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而现在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诚意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而且进行了赔礼道歉,冯永林如果进了监狱,就会连累他的家人,于是连忙写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永林无视国家法律,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冯永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双方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点评
兴宁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清波认为:刑事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受害方心理创伤的平复和物质损失的弥补,有利于被告人悔过自新和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纠纷解决结果的认同,减少上诉、申诉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