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8-18 19:43:35 作者:郑海萍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11年8月17日,患者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胃癌可能”。2011年8月25日,某医院为患者行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胃低分化腺癌,溃疡型,4*3.5cm。浸润至浆膜外;两侧切缘未见肿瘤累及。胃大弯淋巴结8/8枚,另见癌结节1枚,胃小弯淋巴结11/11 枚,另见癌结节1枚。“第12组淋巴结”4/4枚。术后,患者出现全身情况不稳定,某医院于2011年8月26日行探腹术,对胃癌术后创面进行止血。后患者多次出现腹腔及胸腔出血,虽经治疗,但全身状况未有改善,于2011年9月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10月8日,患者家属前往某医院处封存患者住院病史。后患者家属诉至法院,某医院提供了患者的封存病史及部分未封存病史。患者家属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庭审,亦无法查明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送鉴时明确未封存病史不作为鉴材。该案分别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由于患者病史资料不完整,许多真假问题未解决,尚不具备鉴定条件。上海市医学会受理后,因患者家属坚持对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而中止本案鉴定。而法院经过审理仍无法明确该未封存病史的真实性,故撤回对鉴定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