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17 09:18:24 作者:骆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比较重。本部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在庭审中,本部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应当按照普通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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