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17 10:21:2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这种装神弄鬼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非暴力的和平手段窃取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并且多次窃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骗行为,顺利将财物到手。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使用的是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趁被害人惊魂未定之时将财物拿走,可谓公然将财物拿走,并未实施偷窃行为。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条解释明确提出“秘密”窃取,而且,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也要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但是显然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所以,王某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诈骗罪的行为逻辑结构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物,最后行为人取得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但是本案中,王某虽然装神弄鬼的欺骗了被害人,但这种欺骗行为也仅仅是吓到了被害人,使被害人一时来不及反应,处于神经紧张,脑袋空白的状态,但并未致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的王某用的是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王某利用“天时”即午夜十二点、“地利”即曾经有人殉情的情人坡、“人和”即热恋的大学生,用扮鬼的招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王某的这一行为已经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属于利用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抢劫行为。
王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量刑:《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骆志宏律师,自执业以来出庭辩护案件近百起,办案经验丰富,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率高,深受当事人信赖,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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