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须提防欠条花招

时间:2011-11-10 14:24:32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起因于有人在欠条上做文章、耍花招,即当事人在欠条上弄虚作假、混淆是非,企图废债或谋取不义之财。在民间借贷中须提防的欠条花招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打欠条时,有意使欠条内容不规范,语意表达含糊。形成纠纷后,因争议双方对欠款数额等各执一辞,而又均拿不出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无法收集到有关欠条真实内容的证据,致使无法证明当事人间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合法当事人。

    二、债务人不讲真实信用谎称要查验欠条,核对账目,而拿到欠条后却当场撕毁甚至吞咽或者拒不交还,使债权人失去了直接的债务凭证。

    三、变造欠条,损害对方当事人。因书写用纸、墨不规范,加之当事人自我防范保护意识不强,致使欠款金额等关键内容被债务人用化学药水涂改删除;有的欠条上的日期及债务人落款没有紧接主要内容,中间留有较大空白,被债权人增写了约束还款的条件或增添了还款金额;还有的债务人在打欠条时,故意找别人代写,被索款时以非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四、借贷发生后,债权人碍于情面或有其他原因,在借贷期满后未及时催款,致使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债务人趁机拒绝还款,造成债权人丧失了追款诉讼的胜诉权。

    五、打欠条时,因粗心大意,发生笔误,将关键内容写错。如将债权人误写为债务人,将欠款日期写错等。在审理时,因当事人提供不出当时真实意思的证据,致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六、当事人疏忽大意,将欠条随意搁置,有时造成欠条被污染现象,致使关键内容看不清,在法院审理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鉴于上述情形,李恒欣律师建议双方在书写欠条时,务必要做到“清楚、完整、规范”,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退、更改的墨水书写,并将借贷金额用大写注明。另外,记住要在诉讼时效期内依法追索欠款,千万不能以扣押人质或财物的形式非法讨债;且在催款时不妨先向债务人出具欠条复印件,保留原件,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够及时向法院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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