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批评还是名誉侵权

时间:2011-12-12 21:29:10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2011年6月23日,一场由国内知名的法学家、传媒学者、艺术评论家与传媒人士共同参与的学术研讨会,把6月中旬已由北京昌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的“范曾诉郭庆祥及文汇报侵害名誉权案”再次置于舆论的焦点之下。在这个以“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为主题的研讨会上,到会的专家学者一致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质疑,他们在梳理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的同时,呼吁在当前中国艺术批评不振、价值标准混乱的背景下,让艺术批评回归艺术批评的本源。

  事件回放 一张判决书定输赢

  整个案件可以追溯到2010年5月,在《文汇报》标明“争鸣”专栏字样的版面上,著名收藏家郭庆祥以《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为题,对艺术家流水线作画现象提出了批评,认为艺术家必须有思想境界、艺术追求,不能以炒作和包装来欺骗大众。同年10月,范曾通过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向郭庆祥提起诉讼,状告郭庆祥的文章严重侵犯他的名誉权,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失,为此索赔5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4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6月中旬,法院以书面形式作出判决。判决书认为,郭庆祥文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其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同时,因郭庆祥曾收藏范曾作品,二人的交易行为中存在商业利益,故郭庆祥称其文章为纯粹的文艺评论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范曾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驳回。依据相关法规,判郭庆祥向范曾书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同时,判决书称文汇报虽然“对刊载的文章未严格审查,存在一定过失,但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范曾的名誉侵权”,故对于范曾要求文新集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郭庆祥当即表示将进行上诉。他说,这样的判决将对今后文艺批评造成困惑,正常的文艺批评是否还能继续进行?“为什么收藏家买了画家的画就不能对其进行文艺批评了?难道消费者不能对产品制造者进行批评?”他还对昌平法院选择了不公开判决的方式表示异议。他称将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而另一被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代理律师富敏荣也表示:一审法院在此案审判日没有通知当事人,而是直接将判决书寄出了事,这违反了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规定。原告范曾方面则没有对此案的判决发表任何意见。

  研讨之一 划清学术批评的底线

  在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和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学家杨立新一上来就开宗明义,表示要划清学术批评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研讨会不仅仅对社会现象进行技术批评,同时也对司法当中的一些判决提出一些意见,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希望以此能推动法律和司法的进步,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在研讨会结束,他又专门作了发言讨论“法官在协调学术批评与名誉权纠纷中的职责”。他指出,研讨会对这个案件看法是出奇的一致,这个案件确确实实不构成侵权,不管搞法律、搞艺术、搞民法、搞宪法、搞新闻法的,大家都认为是不侵权。他指出,在学术批评和荣誉侵权的问题上,它的底线在哪儿?那就是评论的时候只要不涉及人格尊严就不是侵权,如果说事实,只要不是失实,基本真实就不是侵权。他还强调,在协调侵权和名誉权纠纷时,应该分为一般标准和特殊因素。这里面特殊因素包括研讨会上大家谈到的公众人物。

  研讨之二 公众人物适用特殊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当事人是不是一个公众人物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为什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需要在法律上相应有所降低,这不仅是因为公众人物需要社会的监督,更因为公众人物本身言论就很有影响。对于名誉权,首先要考虑名誉权有没有受到侵犯。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所说这句话到底是自己的价值判断,还是客观事实。另外一方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也包括画家本人的社会知名度,法院审查案件把这些因素考虑在内,才能够做出比较公正的判决。我们在这里要考虑到不同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一方面要保证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保障,但是可能在当今中国是不是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

  而《法制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则认为这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誉权案件。范曾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这毫无争议,按照他自己的说法他现在是大师级的人物。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对待这样一篇本身属于评论所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就十分引人关注了。

  研讨之三 多元文化应该提倡学术争论

  著名评论家陈传席则表示,在审判前很多记者跟我讲这次范曾必败,郭庆祥必赢,因为郭庆祥讲得头头是道,范曾根本讲不出。我说肯定范曾赢。不过结果出来以后还是大为震惊。法院的判决达到的效果是伤害大多数人的心满足一个人,这个问题就非常严重了。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讯则指出,事实是唯一的,观点是多元的,有的人获得了盛赞无数如日中天,更需要批评、监督和不同意见,即使批评的意见只代表1%,他也有权力表达,我们是可以评价某一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准确甚至不真诚,但不能轻易给人戴上错误或者侵权这样的帽子。对于批评意见的反驳,最好的办法是论战,就是发表意见反批评。

  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丹林也认为,对于一种言论的感受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那么让法院运用法律来判断它是合法还是违法,这显然超出法院能力的范围。在一个理性健康的社会,应该让法律归法律,言论归言论;艺术评论、学术争鸣本身是一种言论,这种言论带来的问题,最好通过言论本身来解决。如果原告不能容忍被告的言词,可以在媒体进行笔墨官司进行商讨展开辩论,这样的形式可以使公众对事实有更清晰、更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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