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相关法规参考条款

时间:2012-03-09 09:09:19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行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通告〉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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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于起诉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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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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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查看全文]
  2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2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窃取技术资料转让获利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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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修订)
  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  
  32.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33.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34.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36. 残疾人就业条例  
  37.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3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39. 民政部关于2008年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的通知
  40. 教育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修正)
  42. 光荣院管理办法
  43.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4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47.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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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烈士褒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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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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