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时间:2012-03-23 09:44:25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河南省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0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2336.47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604.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319.95元/年。

    五、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为30303元/年。

    河南省2012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363896元

    农村标准132080.6元

    二级

    城市标准327506.4元

    农村标准118872.54元

    三级

    城市标准291116.8元

    农村标准105664.48元

    四级

    城市标准254727.2元

    农村标准92456.42元

    五级

    城市标准218337.6元

    农村标准79248.36元

    六级

    城市标准181948元

    农村标准66040.3元

    七级

    城市标准145558.4元

    农村标准52832.24元

    八级

    城市标准109168.8元

    农村标准39624.18元

    九级

    城市标准72779.2元

    农村标准26416.12元

    十级

    城市标准36389.6元

    农村标准1320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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