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民事审判最新观点

时间:2012-06-12 19:17: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
  
  在徐永伟与华拓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6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
  
  在蓝鹰厂与罗士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一般应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不能简单地将该用语的含义限缩为说明书给出的某一具体实施方式体现的内容。
  
  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
  
  在邱则有与山东鲁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30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母案申请构成分案申请的特殊的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超出母案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不能作为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依据。
  
  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在张镇与金自豪公司、同升祥鞋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6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
  
  在银涛公司与汉王公司、保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或者为实施专利作好了技术或者物质上的必要准备;药品生产批件是药品监管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取得药品生产批件对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
  
  6.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在君豪公司与佳艺家具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4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执业机构: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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