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时间:2012-09-06 14:21:0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贪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侵财案件的区分与界定成了法律界热点。本文主要谈一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管窥之见以飨读者。
由于挪用公款罪作为犯罪来处罚,一开始就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而且又经历了“以贪污论处”的中间情况,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有密切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将两罪予以混淆的情况。区分两罪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从学理上来分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两罪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但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其二,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公款,特殊情况下包括某些公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切公共财产,其范围较之挪用公款罪要大得多。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从性质上说,是暂时地非法使用公款,行为人通常采取私下或者公开不经批准或认可,改变公款既用用途的挪用手段,往往留有“挪用痕迹,甚至出具借条。由于挪用公款最终还要归还,因此,行为人一般不会采取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手段。而贪污罪往往采取可以达到永久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者造假账骗取等手段。三是行为构成犯罪在时间上的要求不同。除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以外,一般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是超过3个月未还的,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而贪污罪的构成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四是两罪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入罪数额如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的,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贪污罪则要求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救、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构成犯罪。
其三,两罪在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有挪用的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得某种收益或者满足特定的需要而暂时地占有公款,准备将来归还;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而不准备归还。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挪用公款罪中的“不退还”仅限于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情况,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想退还,案发后也未实际退还的,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即使其形式上具有挪用公款罪的特征,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