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酒茅台"商标案迎决战时刻 律师:误导消费

时间:2012-10-16 20:58:41  作者:新华社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国酒茅台”商标初审的3个月公示期即将结束,“反对派”的阻击战进入最后时刻。日前,北京、上海、广东、辽宁等地近10位律师与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聚京城,召开公益诉讼律师志愿法律服务活动案件研讨会,就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学术研讨。律师们还联合署名发布了一份《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呼吁完善相关规定,从根本上防止此类“符号圈地运动”的再次发生。
  
  “不应让商标注册沦为垄断的手段”
  
  对于近期备受质疑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一事,与会专家和律师就其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获得注册是否具有危害性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大家一致认为“国酒茅台”注册成为商标,值得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冯晓青主任认为,“国酒”两字本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它应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资源,即达到了国酒标准、符合国酒品质的可以使用。企业不应当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手段,更不应通过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则从法律严肃性和社会不良影响谈及“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的危害。他表示,“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步审查,不仅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完全相左,也与多年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根本相悖。
  
  李顺德教授同时指出,若要核准茅台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取得“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则不仅要触动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而且有可能在我国酿酒业界乃至其他一些业界(例如烟草制造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产生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事因,这对于我国的酿酒产业乃至其他一些业界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发展是有害无利的。
  
  与会的律师认为,“国酒茅台”商标属于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这一范畴,与《商标法》、《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悖,且会出现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同行业经营者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有损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危及政府公信力和政府形象等诸多不良影响。
  
  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中,“国酒”作为不得注册为商标的例子赫然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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