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时间:2012-11-11 21:26:3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死刑案件的辩护可以从多方面着手,如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此罪与彼罪问题,重罪与轻罪问题,法定和酌定情节问题,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问题,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及作案手段是否有节制问题,被告人是否悔罪、是否认罪伏法问题,民愤大小问题,被害人、被害方是否有过错问题,此被告人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相比的作用大小问题,外地或本地以前相同、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问题以及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等。死刑辩护,律师可以且应当有所作为。

一、死刑辩护的准备工作

1.了解被判处死刑所依据的法律

收集和整理与死刑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上的规定和程序上的规定。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是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对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进行研究,特别是指导性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和指导性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对于案件受理法院或者附近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判决书等也应当加以了解,对于其中的一些对本案辩护有利的情节可以加以援引,这样更易于得到法院的支持。

2.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收集

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做会见笔录,到检察院与检察官交流案情、复印起诉意见书并查阅证据材料,到法院与法官交流观点并复印案卷材料。如果有证人,还应当询问相关的证人并作笔录。将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处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往往会有很大的收获。

3.辅助性证据材料的收集

就当事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等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有没有有力证据加以证明,律师还可以从情感上进行辩护。每个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都是有情感而不是冷血的,律师可以收集一些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证明,一些村民的意见,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说明等。当这些摆在法官的面前,被告人也显得更加的丰富,不再那么可恨,也许法官还有过和他类似的一点点经历……总之,尽力找到一点情节,让法官为此而动容,一旦法官在心理上支持了被告人,那么他会是被告人的另一个“辩护人”。

4.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力量

新闻媒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律师妥善加以运用。对于法官可能带有的感情色彩,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监督;通过报道,一方面可能发现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某些情节可能会引起公众的同情,如为了病危的家人铤而走险犯下大错。这样律师可以取得公众的支持,进而引起法官感情的共鸣。

5.办案律师之间进行细致的策划

我国有一句俗语,“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非常有道理。在不断的研讨过程中,律师的思维可以拓宽,重要的事实和观点可以在律师脑袋中更加的明确和清晰,而对于不利的情节也细致的加以了考虑。总之,打开思维,甚至进行互博,是死刑辩论律师准备不可缺少的一步。

二、死刑案件辩护中证据的运用

1.关于证据是否合法

刑讯逼供问题,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一直过分依靠口供定案,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而公安机关是否破案,一般也以是否突破口供为标准,因此,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众多。只要是被告人翻供了,不管在哪一个阶段,大都会提出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对某一具体案件在讯问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难以作出准确、肯定的判断,因此,法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情。而死刑辩护律师则要努力把握,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当事人的口供稳不稳,与公安机关收集的现场情况符不符合等。

2.关于证据是否确定、充分

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比一般证据更高,因此,很多案件,被告人的罪行特别严重,且被告主观恶性大,论定罪该判处死刑,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但是由于证据原因而留有余地,判处死缓。对于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辩护角度。死刑律师需要了解和分析法官的心理,法官对于能够定案,但因为证据存在缺陷或者有无法排除疑点的案件,要判处死刑,还不是十分放心,所以为了稳妥、慎重起见,他们要么判处或者改判死缓、无期徒刑等,要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死缓限制减刑——结合最高院指导性案例 4号和12号

1.死缓限制减轻制度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轻制度,其后最高院在其第一批和第三批指导性案例中均对正确适用和理解死缓限制减刑作出指导。

死缓限制减轻的实际执行刑期为28年左右,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严厉刑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罪当其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王志飞故意杀人案

本案判处死缓的理由有四,第一,本案系由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第二,王志飞归案后坦白悔罪;第三,王志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第四,王志飞平时表现较好。

对王志飞限制减刑的理由有二,第一,王志飞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第二,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

在4号指导性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告人罪行已成、被害人不予谅解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有所作为,那便是抓住并收集任何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也许,这将最终成为被告人的救命稻草。

3.李飞故意杀人案

本案判处死缓的理由有五,第一点、第三点和第五点与李飞本人有关,第二点和第四点与李飞母亲梁某某有关。最高院负责人就死缓限制减刑答记者问时指出,在李飞故意杀人案中,第一,由于该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事出有因,在社会危害性上不同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第二,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第三,李飞本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第四,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第五,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因此,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限制减刑的理由有三,第一,李飞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第二,李飞系累犯;第三,李飞与被害方形成很深的矛盾,因此限制对李飞进行减刑。

在12号指导性案例中,我们惊喜的看到,被告人母亲的积极行为以及被告人虽系累犯但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都成功地成为判处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律师建议,《士兵突击》主角许三多的名言是,“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死刑辩护律师应该做到这一点,而且应该努力让法官、甚至被害人家属也加入到不放弃任何一条生命的行列中来。

死刑辩护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稍有不慎便容易激怒被害人家属、法官、检察官,这对于案件的最终判决来说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认为,死刑辩护应当讲究技巧,而这些技巧的运用及发挥作用,是建立在对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双方家属强烈的人道主义关怀之上的,这应当是积极主动的大和解。

在被当时被认为是“20世纪最大的罪案”—— “娄伯、里波路”案中,克莱伦斯.丹诺以怜悯为基调,进行了精彩的辩护,在其讲完辩护词后,整个法庭没有一丝声音,法官流着泪。而丹诺最后并没有胜利者的得意神态,他面纹深陷,形容憔悴。这是一个有效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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