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会起诉

时间:2011-07-28 21:28:47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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