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时间:2011-08-17 21:32:08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法律常识

    1.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2.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一种是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3.主要免税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号:国发[1986]90号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6-9-15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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