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8 15:23:04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对“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源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识别作用。成功的包装、装潢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视觉印象,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的消费心理,从而刺激其消费欲望。所谓“特有的包装、装潢”正是具有一定个性化的商品外观。它既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商品知名度,又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实践中,一般结合个案,重点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或者说其主要部分、整体形象上与相关商品有明显区别,成为市场上区别不同商品的显著性标志。这里的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在“华灯牌北京醇”案件中,由于“北京醇”在包装上使用了公知的“人头马”瓶型,因此法院否认了其包装的特有性。但是,在装潢方面,法院认为“该商品外包装盒的色彩为紫红色,以其作底的金色天安门图案居于上半部,与华灯初放的夜景融为一体,代表一种中国特有的喜庆的气氛,寓意北京醇是首都的名酒,是知名商品的象征。‘北京醇’三个字的设计完全采用的是具有时代美感的综艺体字形。二者相结合具有鲜明的特色”,据此认定北京醇的装潢为其所特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