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抢夺罪量刑参考

时间:2011-10-11 07:51:28  作者:李恒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千元不满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二万五千元不满三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盼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执业机构: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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