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关于“扶风县郭廉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报道

时间:2012-06-19 21:56:03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新华社西安11月1日电(记者王世焕) 曾因上访而被判刑的陕西省扶风县农民郭廉子、郭广林和郭宏谋,昨天被宝鸡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为无罪,并予以释放。
  1996年,陕西省扶风县揉谷乡法禧村在推行村务公开活动过程中,由村民选举并经乡上领导同意产生了13名清财代表和4名清财领导小组成员,由他们和乡审计站干部共同清查村上的账务。仅从1991年至1996年的财务账上就查出108条问题,涉及违法、违纪金额达45万元,其中有些资金去向不明,有些被村干部侵占挪用。查账开始后,村委会副主任郭宏峰将其保管的计划生育账和庄基费账烧毁,村务账的审计报告被送到乡政府封存起来。当年进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为了让县乡指定的候选人当选,乡上有人在投票开始前,以流动票箱的名义在票箱中装上填写好的选票,结果被群众砸了票箱,当众揭穿作弊行为,此后县乡个别领导却以法禧村村民素质低、不适合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直接指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1998年,在村党支部选举时,县乡党委又派人将受到党内处分不到一年的郭行路重新选为村支部书记。这种做法激起了党员和村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省、县、乡上访。县上却采取动用专政工具处置的办法,于2000年1月12日,将村清财代表中的共产党员郭廉子、郭宏谋和村民郭广林拘留。去年6月,扶风县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郭廉子等三人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和六个月。郭廉子等人不服,上诉到宝鸡市中级法院。
  宝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郭廉子等人两次到乡政府反映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并请求予以解决的要求是正当的,不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在乡政府虽有一定的哄闹扰乱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聚众到省政府堵门上访和围攻县委、县公安局,因未造成这些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及有严重损失的后果,不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故依法判决撤销扶风县法院原审刑事判决,上诉人郭廉子、郭广林和原审被告人郭宏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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