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笔录(取自真实案件)

时间:2012-06-27 12:06:45  作者:徐翠律师  文章分类:真实判例

调查笔录

 

时间:XXX年XXX月XXX日

地址:重庆XXX律师事务所

调查人:徐翠   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111411983。

记录人:XXX 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

被调查人:XXX,性别:X,出生XXX年XX月XX日,民族:汉

职业,个体户,住址,重庆市XXX县XXX镇XXX路1号附38号11-2。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

  我们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证件),今天就XXX诉XXX财产纠纷一案向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请你实事求是回答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说假话,作伪证。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听清楚了没有?

答:听清楚了。

问:你认识XXX吗?

答:认识。

问:你和XXX是什么关系,是怎么认识的?

答:是朋友关系,我和XXX一起在广东XXX市XXX镇天XXX城商场4052一起开店。

问:你和XXX是何时到奉节的?

答:XXX年XXX月XXX日深夜到的奉节。

问:你们住在哪家宾馆?

答:XXX。

问:请你把入住宾馆的情况说一下。

答:由于我们来之前XXX叫XXX从三角坝和我一起到奉节来耍,由于XXX是本地人,他去接待我们,所以是XXX开的房,总共开了两间房,我住的是8063号房,第一天开的是8035号,第二天才换的是8063号。XXX一直住的是8061室,XXX在XXX的房间里住了两晚上。

问:你们随身带了哪里行李和财物?

答:我背了个包,提了2个袋子,另有一个手提电脑,XXX提了一个有滚轮的帆布包,并跨一皮斜挎包,从广东出发的是XXX年XXX月XXX日中午,我把店里收到的货款五万元(现金)交给XXX,以每一万元扎成一捆,共计五捆。XXX就放在有滚轮的帆布包里,我们开车从XXX市XXX镇到奉节县城,中途在武汉住了一晚上,是19日晚上到的奉节,入住时间是在凌晨。

问:从东莞出发后,到奉节期间,你和XXX购买过什么东西没有或者物品?

答:从广东过来的过路费、油费、生活费都是由我开支的,XXX没有开支。

问:XXX这个钱是放在挂包还是滚轮的帆布包里的?

答:他的钱一直是放在滚轮的帆布包里的。

问:请你把XXX向奉节公安机关报警前现金在宾馆房间里被丢失的情况讲一下。

答:我是从车管所去年审回来后,才听XXX说五万元钱中放在房间里的三万元钱丢失了,XXX说,那两万元钱是XXX早上出门时,从房间包内(带滚轮的帆布包中)在房间内取出来给XXX的。

问:请问你以上说的是不是事实?

答:完全是事实。

问:请问你是否可以出庭作证?

答:可以。

问:你看以上笔录后签字并按手印。

答:好的。

 

                                       签字:XXX

                                       XXX年XX月X日

执业机构: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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