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9 09:54:1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9)南民三初字第1242号
原告:裴春阳,男,……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9626828
被告:天津市伟力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96号律师大厦13层,组织机构代码:76126602—2。
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家斌,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系买卖关系。原告于2006年向被告供应柴油,被告收货后初已付部分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元。双方于2008年7月3日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元于2008年8月10日前偿付***元,2008年10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同时约定,被告到期不能偿付,需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不能偿付部分的30%。还款协议出具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货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元及违约金***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因外欠款未归,资金紧张,要求原告让免部分违约金,所欠货款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津市伟力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裴春阳货款***元及违约金***元,原告同意让免违约金***元,违约金为***元,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合计***元。被告于2009年4月25之前给付原告***元,2009年5月25日之前给付***元,2009年6月25日之前给付***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偿付款项,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已让免的违约金***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天津市伟力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2009年4月25日之前给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张 洪 泉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吴 宝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