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24 17:33:19 作者:王科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事后想,包里不存在安检要检查的禁止携带的危险品、管制物品,文字材料不应该在安检范围内。因为文字材料不管是否发表,涉及到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大问题。比较目前有关部门限制公民的出版自由,安检部门工作人员强制查验提包内文字材料,更甚一步,其涉嫌侵犯公民的思想自由和隐私权等。
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等项自由,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作为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有义务尊重公民的这项《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自由。警方行使权利的边界是被宪法和法律划定的,它不能逾越一步或半步,就此检查材料一事,如果严肃一点,可以认为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具有可诉性。尽管对此事件考虑到时间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计,笔者也不想诉诸法庭。在此,笔者通过文字表达来提示安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起草于 2011年1月9日,定稿于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