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离婚律师-深圳市宝安区婚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4-07-09 20:32:3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市宝安区离婚律师-深圳市宝安区婚姻律师事务所深圳龙华律师彭红波,婚姻家庭法律专家,多年律师从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种重大复杂疑难离婚案件与其他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件,现执业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龙华中心地带,距坂田、观澜,大浪,民治、石岩、公明等地极近,有利于为龙华、坂田、观澜、大浪、民治、石岩等地群众提供服务。彭律师在执业期间代理过许多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处理法律案件的经验。欢迎深圳龙华、坂田、观澜、大浪、民治、石岩等地区寻找婚姻律师的人士与彭律师联系,竭诚为您服务。 
彭红波律师的网站为www.szls168.com 彭律师联系方式:13410589797;13066881189;0755-33155977;QQ号码:630755989
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答:1、已经是合法夫妻,没有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离婚是不符合条件的(但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除外);2、如起诉离婚,则必须具备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前提(认定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均有法律规定)。3、如协议离婚,则需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做出约定。
二、怎么样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律概念?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上列情形的,调解无效的,法院应依法准予离婚。
三、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1、男女平等,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2、坚持调解先行原则;3、经济科学高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4、保护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6、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更多资讯,权威解答,请致电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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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名誉侵权 工商查询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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