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
时间:2012-08-16 08:43:1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等特殊时期,遇需要双倍支付工资或双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时,基数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严格控制为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劳动者处在医疗期等特殊时期,需要双倍支付工资或双倍赔偿金的,也应严格按照劳动者的获得工资收入计算。
2、加班工资基数,双方能否约定为最低工资标准?
争议较大,亟待统一。(个人意见:加班工资为150%、200%、300%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劳动者可以在加班时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而把加班工资的基数约定为最低工资标准,有可能使得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平时的工资,与劳动法的立法原意相悖,至于以什么为基数可探讨)
3、用人单位重新修改(定)规章制度后,对长期不到岗人员,因无法履行告知程序,能否适用新的规定
对无法送达的劳动者可通过媒体公示,如未告知或(媒体)公示则新的规章制度不能对该部分劳动者适用
4、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通知书,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是否需要采取其他的方式送达
无论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对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基本情况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对一些情况的变更,包括通讯地址的变更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否则劳动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5、用人单位认为某项技术不再需要保密时,能否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是两个概念,无论是履行劳动合同前、履行劳动合同中或者履行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均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单纯的保守商业秘密无需支付补偿,泄露商业秘密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竞业限制补偿因为是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所以可以解除(禁业)。
6、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已经支付了1/2,剩余的1/2劳动者还要求25%的补偿金,是否支持?
双倍支付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拒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并非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且481号文出台时并没有双倍工资的规定,鉴于双倍工资已经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所以25%的补偿以不支持为宜。
7、带薪年假的争议是否应先经过监察再由仲裁处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劳动者既可以选择监察处理争议,也可选择仲裁处理,所以如果劳动者选择了仲裁,就应当受理。
8、《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两者有否先后?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受理案件时没有先后之分,当事人向其中任何一个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均应受理。
9、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农民工保险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的政策层面比较多,应统一由劳动行政处理。(补交和补偿)
10、劳动者提出申请后,口头表示不再继续仲裁了,但是拒不办理撤诉手续如何处理?
劳动仲裁不再收费,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权利,此类案件在审限期满时按自动撤诉处理,承办人写情况说明,加入卷中。
11、申请人在开庭时提出增加或变更申请请求,是否允许。
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允许增加或变更申请请求,但是告知其不可再行变更,对方要求答辩期的可酌情给予;二是一律不允许增加或者变更,告知申请人另案处理,但对于申请请求中的具体数额可以变更。()为什么
12、劳动者诉某单位劳动争议,而某单位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但裁决的工资、经济补偿等标的小于本市12个月最低工资(加标准二字),可否终局裁决。
两种意见:一是由于涉及到确认之诉,所以虽然裁决的工资、经济补偿等标的小于本市12个月最低工资,但仍不应适用终局裁决;二是本案标的不大,为了防止单位利用仲裁程序拖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保护劳动者,缩短审理期限的立法宗旨,可适用终局裁决。
13、劳动者成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否认曾经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称劳动者旷工,但是没有做出处理,仲裁委如何处理?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的倒置,即先正置后倒置。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所以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对其相关的请求不予支持。
14、裁决书中有漏裁的内容,如何补救
对漏裁的内容,可发决定书予以更改,对已生效裁决书确有错误的,应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审理。
16、加班工资时效的掌握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又由于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档案期限是两年,所以有关工资的争议在两年期以内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由劳动者举证。
17、有关保险的争议仲裁委是否受理
目前仲裁委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范围为因错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自解除劳动合同后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间的社会保险;或者是劳动者退休后因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有误,给劳动者造成养老保险损失的。(农民工要补偿)
18、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低于法定数额,劳动者要求补齐差额是否支持
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不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约定补偿金的数额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差额部分应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且该放弃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有效。
19、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在其将要出台的行政解释当中会有规定,目前的掌握尺度是: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双倍工资。
20、《调解仲裁法》中的45天是指的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法律中所规定的日期除特别说明外,均指自然日。《调解仲裁法》将审限模式由原来的60+30缩减为现在45+15,其立法目的就是要减少仲裁的审理期限。而原来的60+30指的是自然日,如果现在的45+15指的是工作日的话,实际审限只是缩短了8天,这显然是有违于《调解仲裁法》的原意,所以45+15(加天)指的是自然日。
21、《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指的是单项还是总向之和。
以单项为宜,因为如果是总和的话,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只要求一种诉求的情况下,适用终局裁决,而在两项以上的时候,还是单项时的数额却不是终局裁决,在执法上不统一;再者以单项为主,可以扩大仲裁委的权力。(为什么)
22、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是否应有确定的底线
对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征集意见时,就多次提出,而人大最终没有采纳,主张在这个问题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数额不宜设立底线。
2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上班期间的工资、社保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未能上班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原劳动部[1995]223号文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238号文有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裁决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4、工伤职工索要工伤待遇,受理时限应从何时算起因工死亡的职工工亡待遇,应由何人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时效期应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得出后开始计算时效,工亡职工的待遇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他们是共同的申请人,没有先后顺序。
2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通知工会,如不通知是否违反解除程序
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是《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的说不征求工会的意见就是程序违法,如考虑《劳动合同法》刚刚实行不久,对征求工会意见的掌握尺度上暂时适当从宽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