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辩护咨】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时间:2012-08-28 09:08:18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2)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3)、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都燕果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之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擅长人身侵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先后负责几十家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动作程序,并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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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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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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