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责任纠纷案例

时间:2018-12-25 16:42:29  作者:都燕果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治理

  案情:

  2007年4月13日,A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2009年5月,B公司变更为C有限公司;2014年4月C有限公司注销,与D有限公司新设合并,成立原告E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由甲市经济委员会、甲市F有限公司、甲市G有限公司、B公司、甲市H有限公司、甲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3100万元。


  2007年1月23日,A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一、同意公司拟减资8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甲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资100万元,占原股份1.75%;甲市F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甲市G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B公司减资100万元,占原股份1.75%,甲市H有限公司减资200万元,占原股份3.49%。


  A有限公司即现在的被告,自股东决议减资后,未将减资款支付给原告,一直占用至今,为维护原告权益,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甲市方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E有限公司减资款1000000元。


  个人观点:

  1.公司减资,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公司商事决策之一,公司法允许的商事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带来的后果是公司资本的减少,可能影响到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公司注册资本减少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即回购原告的股份。


  2.依据原告的前身B公司与他方的协议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公司更名、合并、新设,明确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继。A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作为被告对于其股东会决议,应当严格履行。


  3.被告的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被告公司中原告前身的股份减资100万元,被告就应当将原告的减资款给付原告;鉴于被告的股东会决议,仅决议原告减资份额,未决定被告应给付原告减资款的时间,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减资款;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减资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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