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06 13:41:29 文章分类:离婚遗产
探讨新型遗嘱的形势及法律效力
新型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将其归入法律上认可的何种类型遗嘱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法律没有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实践中存在着很大争议。
(一)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指遗嘱人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操作计算机,在计算机上记载遗嘱内容并通过打印设备输出形成的打印稿,遗嘱人在打印稿上签署姓名及日期。
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性质一般有如下三种不同意见[①]:
第一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应视为自书遗嘱。因为遗嘱人亲笔书写或亲自打印遗嘱,只是书写或记录工具不同而已,只要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认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
第二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应视为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方便操作电脑,而委托他人代为输入文字的时候,其实与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并无实质区别,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应当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打印遗嘱既非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因为《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打印遗嘱不符合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故应为无效的遗嘱。
(二)录像遗嘱
很多人认为,我们国家《继承法》既然承认录音遗嘱,那么通过录像的方式,将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全部记录下来,不仅能够体现遗嘱人的声音,也能够看到其一举一动,更能直观地表现遗嘱人是否是自愿订立的遗嘱,录像遗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
但事实上,录像遗嘱的认定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严格地讲,录像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法律承认录音遗嘱,并不能当然地推定其亦承认录像遗嘱;
其次,当录像中的声音能够清晰完整地反应遗嘱内容,并同时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时,录像遗嘱可以被认定为是录音遗嘱,从而发挥遗嘱效力。因此,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录像遗嘱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而是参照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从属于录音遗嘱的范围。
(三)通过手机短信、QQ 留言、MSN留言、电子邮件、博客或微博等形式订立的遗嘱。
之所以将上述方式设立的遗嘱归于一类,是因为遗嘱人无论是通过手机通讯还是网络交流方式设立遗嘱,该等遗嘱都表现为一种电子信息的格式。如何保证所记载的内容是遗嘱人亲自输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与安全性,是这些遗嘱形式面对的共同问题。
对于这些日益普遍的遗嘱形式,是一刀切式地予以否定,还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通过在形式方面对其做补充性规定,在确保遗嘱真实、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是值得思考的。
(四)网络遗嘱
网络遗嘱是近年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新出现的事物,其提供的服务包括由用户将遗嘱扫描文件、财务信息、个人的其他重要信息等存放在所谓的“网络遗
嘱保管箱”内,并在用户意外死亡后转交给用户事先设定的联系人。
实际上,用户并不是在网络上订立遗嘱,网络遗嘱仅仅提供一种信息存储的平台,因此,即便联系人得到了遗嘱人预存在网络保管箱内的遗嘱扫描文件,该等扫描文件本身并不是遗嘱原件,并不能独立发挥遗嘱的效力,要考察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仍然需要对原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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