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05 08:46:12 文章分类:
醉驾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
2010年2月17日20时许,张某驾驶京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仓房南沟路口西侧公路处与前方骑自行车的丛某相撞,造成丛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2010年2月18凌晨1时许,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张某抽血后于2010年2月21日委托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74㎎/ml。滦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丛某无责任。2010年2月24日,张某与丛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丛某家属250000元人民币。张某驾驶的京牌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在赔偿丛某家属损失后,持有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系醉酒驾驶为由,拒绝对张某进行理赔。张某在听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后,心中也确认自己属醉酒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张某也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正确的。尽管如此,张某还是抱着一丝希望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想听一听律师的看法。本人在听完事情经过后,对案件进行了剖析,阐明了本人的观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0000元的赔偿责任。该案经本律师代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0000元。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了110000元保险金。
【本案焦点】
1、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
醉酒驾驶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那么本案中张某究竟是酒后驾驶还是醉酒驾驶呢?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理由是:2010年2月17日20时许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查清,其酒精检验是在事故发生三天后才送检,确定张某为酒后驾车,数值为74,未送检之前酒精已经挥发,可以推定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醉酒状态。对此,本律师提出,张某醉酒与否应以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本案中,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技术检验报告已明确张某为酒后,数值为74。当前,并未有任何证据可以推翻该结论,也未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当时系醉酒状态。判定一个人的酒后状态,并不能以人的主观来推定,而应以客观的科学结论为依据。何况,公安机关送检血样保存在密封容器中,根本就不会产生所谓的“酒精挥发”。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责?保险公司庭审中提出,张某事故时应为醉酒状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免责。对此,本律师当庭指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第一,保险公司认定张某属醉酒,缺乏事实根据。其未有任何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属醉酒驾驶。第二,本案交通事故并未出现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免除赔偿责任。首先,张某具有驾驶资格,仅属酒后驾驶,对此有事故认定书及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技术检验报告为证。该起事故并未出现《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其次,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的是无过失赔偿责任原则,不论张某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应当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再次,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即便出现无证或醉酒情形,保险公司也仅能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进行免责,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根本不能免责。第三,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张某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可保险公司未履行任何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技术检验报告有异议,但其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系醉酒驾车,其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确定了事故的原因及性质。张某系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依据《道交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金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都燕果律师团队案外语】
如今有车族越来越多,很多车主投保了车险后,以为就万事无忧了。孰料索赔时才体会到困难重重。车险比较复杂,无论保险条款还是理赔程序都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搬出所有的免责事由,投保人如不了解或不知晓保险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很难应对,这时就需要法律人士为您提供帮助。究竟应不应该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律师建议,如果遇到该类问题,还是找律师咨询咨询,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