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买商品房时什么情况下可退房?

时间:2014-04-24 14:38:13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1、延期交付房屋

  案例:我于2010年1月份买了一套房,当时只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上签发是于2010年11月28日交房,可是到了现在2011年11月底了都还没能正式交房.我现在想退了,对方态度强硬不愿退。

  律师解析:到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案例:张先生所购的房子到了约定的日期,他兴致冲冲地去收房,结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全“三书一证”,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表示,收房就那么几天了,如果业主不收,就默认为收房。张先生担心如果收房会不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律师解析: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法条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不能办理产权证

  案例:2010年李女士买了一套房产,但不知道开发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别人。5月份的时候因为开发商不能及时履行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李女士无法获得产权证书,甚至连居住权都没有了,最后李女士只能是通过诉讼来要回所付的房价款。

  律师解析: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约定此条件可退房,买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案例: 陈先生买房时合同上的面积为84.62,实际测量面积是87.48,那么面积误差值就是:(87.48-84.62)/84.62=3.4%了,多出面积为:2.86 现在开发商要她补交这些面积的钱,请问合理吗?

  法条规定: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律师解析: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

  律师解析: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购房人,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8、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律师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退房条件主要就是上述八点,符合上述商品房退房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可要求退房。若符合商品房退房条件,而开发商拒绝退房,可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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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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