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盗窃罪辩护律师】 盗窃罪应该怎么判定

时间:2014-11-26 13:26:32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但单位集体盗窃公私财物,所窃取财物由单位所有的,应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主观方面:盗窃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3.客观方面: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此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都成立盗窃罪。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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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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