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隐瞒婚姻状况是否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4-12-25 14:55:33    文章分类:股权转让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说,在工作上女人要比男人事情多,而且有些公司甚至对女方的情况加以各种限制。那么,如果女职工方没有向公司如实说明婚姻状态,其是否构成违约呢?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李女士应聘某外贸公司的财务岗位时,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该公司发现其已经结婚。于是以李某隐瞒婚姻状况为由,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在此案件中,即使李女士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外贸公司也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那么,什么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简单来说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就本案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财务岗位,劳动者是否结婚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同时,《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的“真实意思”可能是“要求李女士未婚”,但是外贸公司的这种要求既没有在招聘时声明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其是无效的。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都燕果律师 > 都燕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