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28 10:31:03 作者:实习律师陆春红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案件】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六个核桃涉嫌虚假广告,目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案件分析】在2015年8月28日,职业打假人刘殿林将六个核桃厂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之所以要告六个核桃,是因为新广告法有一条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享有知情权是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那么了解六个核桃是否具有健脑补脑的功效对于消费者就是权利之一。
【反对方】作为“六个核桃”的生产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股份公司有关负责人刘亚鹏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提到,“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或者实验结果有这样一个证明核桃有健脑的功效。但是我们也从来没有说过我们有健脑的功效”。根据生产商的说法,其并没有直接告知消费者六个核桃具有健脑补脑的效果,所以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支持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孙颖在座谈会上表示,从六个核桃饮料本身的包装上来看,只标注了是植物蛋白饮料。并说:“广告词明显暗示这个饮料核桃多”,“虽然没有直接宣传核桃具有补脑的功效,但(通过广告或标识)已经足以让消费者自己去联想,其实是一种巧妙的误导,进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根据孙颖的说法,虽然对外宣传并没有直接提到健脑补脑功效,但是间接地引导消费者认识到具有该功效,所以也构成欺骗消费者。
其次,对于生产商以及经营者来说,诚实信用地生产出售产品当然是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后,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来说,全面了解产品并制作,发布,设计符合实情的广告也是义务。根据《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最后,如果六个核桃真的存在宣传虚假广告,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广告法》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总之,生产经营者以及广告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生产作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