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30 10:29:33 文章分类:公司治理
【本文主要关注与养老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公报提到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老龄化是未来中国社会必然面对的棘手问题,基数大,范围广,地区差异大等特点都关乎老人养老水平。
【养老措施类型】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部分是商业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目前我们国家实施的最为广泛的关于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权益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另一方面,保险权益人在死亡后其继承人对统筹部分不具有剩余追索权。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累计缴费至满15年。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嘱可以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
(2)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