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2 11:14:07 文章分类:企业顾问
【基本案情】
王某、李某、张某三位好友在2006年初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经营钢筋、水泥等建材生意。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的低迷,公司经营不景气,债台高筑、举步维艰以致人去楼空。2013年10月份,因公司未进行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此后一段时间,王、李、张三位股东并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处于无人管理、自生自灭的状态。2013年3月债权人赵某因210万元货款一直未得到贸易公司的偿还,就把王、李、张三位股东连同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位股东与公司承担210万元货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了被告公司及其股东没能年检、清算等事实,支持了债权人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贸易公司向赵某偿付货款210万元,王、李、赵三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李、张三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那么这样一宗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官司演变成了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件,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此案又会使债权人和公司的经营者得到什么启示呢?
【律师说法】
成都精英律师团首席律师都燕果对此评析认为:公司法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均应依法有序进行。但从我国目前公司制度运行的现状来看,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大量处于半死不活、名存实亡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空壳公司很少有股东依法自动进行清算和注销的,这样就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被悬空或被逃废,造成整体经济环境诚信缺失、交易风险四伏。对此,《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规范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文案例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据此判决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三位股东对债权人赵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例给经营公司的股东的警示是:即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也要进行清算和注销,切不可不提不念。公司不清算是不会自生自灭的,股东为此可能还会产生连带债务。这个案例同时还启示债权人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向已空壳的公司追债可另辟蹊径,即公司股东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