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股东的知情权

时间:2016-03-10 09:21:32    文章分类:公司治理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它包括查阅权和听取报告权。查阅权是指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听取报告权,是指听取董事、监事报告的权利。《公司法》第33条、第37条、第97条等条文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

  知情权属于股东固有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主要目的是:让股东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便于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知情权的实质效果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关于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从公司章程的角度对股东知情权进行深入探讨。

  一、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知情权的范围

  (1)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知情权的范围不得窄于法定范围,但可以宽于法定范围。

  比如,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范围不包括公司会计账簿,闭锁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多,其章程就可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2)公司章程可对知情权范围理解有争议的事项予以确认

  比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范围是否包含原始会计凭证,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为避免发生不必要争议,公司章程可对此予以确认;或规定股东查阅权范围包括原始会计凭证,或规定股东查阅权范围不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另外,还应明确是否可以复制会计账簿。

  二、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知情权的行使及其方式

  (1)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知情权的行使主体

  公司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自无争议。不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原股东可否查阅”存在争议,公司章程应事先对此予以确认。

  (2)公司章程还应当明确知情权可否委托行使

  一般的权利都要委托行使,但知情权牵涉公司商业秘密,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股东能否委托查阅存在争议,故章程应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三、公司章程应当界定何谓“查阅目的不正当”

  (1)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界定属于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由于公司法没有对“不正当目的”进行界定,实务中,对于何谓查阅目的不正当的理解存在争议,公司章程需对此予以界定,界定时可采用列举加概括式规定,既清楚明了又留有余地。

  (2)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判定“不正当目的”的主体

  为避免个别高管操纵,公司章程可规定判断查阅目的是否正当,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决议形式来作出判断。

  四、公司章程可以对知情权的行使进行适当限制

  为避免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或损害公司利益,可对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适当限制,如在查阅的时间、地点和查阅目的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应明确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将查阅所得信息外泄,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公司损失。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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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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