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成都走私制毒物品罪辩护律师来解答

时间:2016-06-28 10:21:1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应注意:分区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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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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