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9 16:59:11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辩护律师深圳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15年刑法实战经验、专业可靠信心的保证!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凝聚面对面的力量
我们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搭建高品质的法律交流、服务平台,提供高效率,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我们秉承“最低收费、最优选择、最好服务”的运作理念,专业、高效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当您和您的家人遇到烦心讼事纠纷时,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免费为您解答,竭诚为您服务。
为您解决法律难题,实现您利益的最大化,就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因为专业,所以选择!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提供优质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大方律师团队
联系人:孙志强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10500008
咨询热线:18923476570(欢迎来电咨询)
咨询QQ:813565507(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1F
附近公交站台:岗厦西站,市民中心东站,深业花园总站,武警支队站
附近地铁站台:市民中心A出口
网站:http://www.0755lawyer.net.cn/
1、罪体
行为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1)制作淫秽物品。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2)复制淫秽物品。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3)出版淫秽物品。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4)贩卖淫秽物品。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5)传播淫秽物品。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罪责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犯 刑法规定,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3、罪量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更多资讯,请直接联系孙律师!(18923476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