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拐骗儿童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市拐骗儿童罪定罪量刑

时间:2012-10-10 14:39:46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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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法律规定: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上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行为既可以针对儿童实行,也可以针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故意拐骗使之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三、认定

(一)、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

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二)、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

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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