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5 16:44:37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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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
《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luo因或者甲ji苯丙an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刑初字第82号(2008年6月3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26号(2008年7月18日)
【案情】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奎。
被告人:陈某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奎、陈某飞犯贩卖毒品罪。2006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奎、陈某飞经电话联系,在本市湖里区殿前3105号建设银行门口,欲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松20克毒品海洛因。当被告人陈某飞在建设银行门口拿走李松交付的2000元现金,并跟随李松走到建设银行取款机旁欲再取另外的20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场的被告人罗某奎见状立即往殿前派出所方向逃跑,并将随身携带的一包物品扔进“闽华泰超市”广告牌围墙内。被告人罗某奎向前跑了100多米即被紧随其后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该围墙内的草地上查获一包用红色“石狮”牌香烟盒包装的白色物品。经鉴定,该物品净重20.14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罗某奎缴获作案工具NOKIA 1100型手机1部(号码13959227998),向被告人陈某飞缴获作案工具BIRD MP3型手机1部(号码13003937461)。尔后,公安人员立即冲击本市湖里区殿前4073号206室,在该暂住处内的抽屉里缴获12小包用红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物品,经鉴定,该物品净重2.08克,含有海洛因成分。公安机关还从湖里区殿前4073号206室缴获竹签2根、香烟盒1个、剪刀1把、红色塑料薄膜3张。
被告人罗某奎当庭辩解,其没有任何毒品,更没有贩卖毒品;仅是以卖海洛因名义骗钱。
被告人陈某飞当庭辩解,其没有看到毒品,也没有贩卖毒品;仅是去骗李松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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