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抢夺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市抢夺罪定罪量刑标准

时间:2012-11-19 16:05:32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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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定义】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

行为。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的规定也就是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深圳市抢劫罪量刑标准】

1、抢夺数额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亊判决(2011年1月5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开保。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舒开保在南昌市东上谕亭闽昌珠宝店,对店主林建萍称要购买黄金项链,林建萍将舒开保选定的柜台内一条黄金项链给其试戴,舒开保将项链戴在脖子上后立即逃走。经鉴定,赃物黄金项链重56.25克,价值人民币163115元。同年8月29日,舒开保携带所抢金项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项链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人林建萍。
  【审判】
  江省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开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31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开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舒开保主动退缴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开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舒开保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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