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姻家庭律师 深圳市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2012-12-10 15:32:24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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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每一个人都不愿意遇到离婚官司,如果不幸遇到,一般也只有一次。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时,是第一次上法庭,对于冗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复杂的举证规则,许多当事人往往云里雾里,不知如何处理。

  一、 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 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总之,打离婚官司,并非一定要请律师。在自己经济能力较弱的前提下,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吸收他人诉讼经验,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为有益的。

 

【案例索引】

 (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028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某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如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原系夫妻关系,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应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补贴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72000元。现被告仅支付了2011年5月的生活补贴3000元,尚余69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69000元。

  被告车某某辩称,双方离婚时所签的离婚协议是由原告起草的,被告当时急于离婚,而且也不懂法,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不但现在要每月支付原告3000元,以后还将变更为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以上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被告的收入,属于无效条款。原告现每月收入17000余元,被告每月收入仅2000余元,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生活补贴并不现实,被告也没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而且自协议签订至今只有12个月,原告却要按照24个月计算,并不合理。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2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就财产等问题作出了约定。其中第五条第1款约定“男方须支付女方生活补贴。男方自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24个月每月支付叁仟园人民币给女方;……”。现原告以被告未履行上述约定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另查明,被告车某某于2011年5月28日再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现仅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生活补贴款共计45000元。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协议离婚,并均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认定双方均自愿接受离婚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在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为45000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车某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5元,由被告车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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