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工资如何主张 怀孕期女工被辞退怎么办 深圳资深劳资纠

时间:2013-05-13 16:46:15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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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规定】

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前述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深圳大方律师团队孙志强律师温馨提示: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二、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a)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b)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c)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2.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

4.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5.      当事人主张存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存在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6.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7.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孙志强律师,深圳大方律师团队创始人,担任团队主任,英语熟练。自执业以来出庭辩护数百起,办案经验丰富,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率高。孙志强律师出庭经验丰富,平均每周出庭6次,出庭数量在深圳律师界名列前茅。孙志强律师也多次接受深圳卫视等媒体的采访,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执业期间,孙志强律师兢兢业业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及好评。

业务范围: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黎大方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作出分析和判断,不作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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