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探视权纠纷律师 对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时间:2013-06-04 14:39:31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探视权纠纷律师 对方不给探视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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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一)、探视权的定义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二)、探视权的行使

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有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须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探望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伤害对方和子女的感情,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

 

孙志强律师,深圳大方律师团队创始人,担任团队主任,英语熟练。自执业以来出庭辩护数百起,办案经验丰富,其所提出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率高。孙志强律师出庭经验丰富,平均每周出庭6次,出庭数量在深圳律师界名列前茅。孙志强律师也多次接受深圳卫视等媒体的采访,拥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执业期间,孙志强律师兢兢业业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信赖及好评。

业务范围:为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服务。孙志强律师只对委托案件的事实作出分析和判断,不作无边际的夸口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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