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如何争取小孩抚养权 深圳离婚子女抚养律师 深圳婚姻法

时间:2013-07-22 17:16:53  作者:孙志强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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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问题:

1、 子女未满两岁的,原则上随女方生活;

2、 子女满十岁,可以考虑听取子女的意愿。

3、 一方的物质条件,收入水平足以让子女随其生活,符合正常的生活水平如一般的营养、教育水平,而另一方的物质条件和收入水平不能够使子女随其生活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差甚远,原则上子女随经济条件好的一方生活。

4、 一方患有复杂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花销很大的慢性疾病,劳动能力差、不利于子女随其生活,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5、 子女之前长期寄养在某一方长辈处生活,(如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公带),可以考虑子女随这一方生活。

6、 一方有不良嗜好,如沉迷赌博、网络、吸毒、夜生活等,原则上子女不随其生活。

7、 一方无再生育能力,另一方有再生育能力,可以考虑子女随无再生育能力一方生活。

8、 一方有虐待、遗弃子女倾向、或男/女友等亲密关系人有此倾向,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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