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龙华资深律师/龙华专家律师

时间:2014-12-29 11:09:35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全面规范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宝安

法院制定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实施规则(试行)》,在深圳法院系统中率先

对委托律师调查取证行为进行制度化规范。
     据了解,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在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向诉讼代理律师签

发委托调查函,委托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活动,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

部分执行案件。委托调查函的取得既可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签发,也可由法院依

职权主动签发。禁止在案件受理之前、审结之后或无诉讼案件的情况下签发委

托调查函。

     当事人申请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须是本案当事人

或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到相关证据、需提供相关证据线索

、接受委托的须是在广东省注册执业的诉讼代理律师、被调查人是深圳市范围

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调取证据属于书证且不属于本规则禁止范围等。

    负责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委托调查或收到当事人

委托调查的申请后,报请庭长或庭长授权的副庭长签发。涉及国家机密、个人

隐私的证据、容易变造、伪造、毁坏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不宜委托律师自行调

查收集的证据将不予签发。委托调查函的有效期最长为两个月,届满后当事人

可再行申请。

    受托律师有权持委托调查函向相关单位收集、调查证据,并在指定期限内

向法院提交,因故不能提取到相关证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受托律师违规使用

委托调查函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法院不再准许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审理中再

次申请委托调查函,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妨害

民事诉讼的责任。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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