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有前提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 深圳龙华律师 龙华

时间:2014-12-31 14:40:36    文章分类: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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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条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

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机关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

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条“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

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

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的规定,原

告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房屋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条件,

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

同应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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