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 龙华货款律师/龙华律师经济纠纷/龙华律师维权/龙华

时间:2015-01-05 14:18:09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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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合同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

金和立约定金。定金罚则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当事人之间有

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已经明确

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方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

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于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

式。我国《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均规定了定金担保及定金罚则

,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兼有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的法律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

一般情况下具有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效力、担保效力。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90条、第91条之规定,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

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有定金的实际支付、主合同有效、定金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等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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