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工伤认定 龙华劳动律师深圳龙华律师工伤律师/龙华律师

时间:2015-01-05 14:20:16    文章分类: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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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进行的用工。这类用人单位

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

的经济组织。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

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

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

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

加困难。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

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但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

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

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

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

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

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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